《意见稿》强调,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关于电力交易合同,《意见稿》规定,各市场主体应根据规定签订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监制的电力交易合同。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和当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等基础性条款;当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主,年度电量只做预估,不再约定具体数值。
关于发电机组结算基本原则,《意见稿》规定,江苏电网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现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