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现有燃煤锅炉应全部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 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或采用高浓度水煤浆和洁净煤燃烧技术。
(五)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