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负主体责任,负责完成本辖区禁燃区划定、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达标改造、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专项督察。
(二)环保部门:负责督办燃煤锅炉的淘汰或改燃和锅炉达标改造工作。对禁燃区内超过淘汰期仍在继续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没收、拆除并处罚款;对禁燃区外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可采取直接淘汰,或者通过燃用非高污染燃料改造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如改造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整治等法律手段,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
(三)发改部门: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推进实施《襄阳中心城区供热规划》,推广各类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开展节能监察。
(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本方案规定严格落实燃煤锅炉准入要求。
(五)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调燃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禁燃区天然气管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