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质监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核定燃煤锅炉名单,加大清洁能源承压锅炉安装、使用的监管力度,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再办理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对纳入淘汰和改造计划的燃煤锅炉不再办理定检手续,对已申请注销的燃煤锅炉开展执法巡查;加强煤质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禁止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加工、生产。
(七)规划部门:负责工业蒸汽管道、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配套线路规划等工作。
(八)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燃煤锅炉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九)经信部门:积极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十)工商部门:负责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十一)农业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当地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培育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
(十二)公安部门:严控进入禁燃区煤炭运输车辆。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禁燃区淘汰燃煤锅炉资金保障工作。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