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
7、收益管理主体。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收益由县供电公司直接拨付至行政村账户,由乡镇统一监管,行政村负责管理使用;非贫困村村户联建的光伏电站、贫困村集中建设模式的户用光伏电站发电收益由县扶贫办统一管理和分配;单户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直接分配给贫困户。
8、收益分配对象。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收益归村集体所有,非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的收益归贫困户所有,实行动态管理。受益贫困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村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所在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扶贫办进行调整。
9.光伏电站资产收益使用。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收益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除去本村光伏电站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等,剩余部分的60%用于本村扶贫开发工作,40%用于改善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在脱贫攻坚期内,非贫困村的光伏电站收益扣除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后,和各贫困村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平均分配给经民主评议的贫困户(按照每户3千瓦),脱贫攻坚任务结束后,非贫困村的光伏电站和各贫困村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归该村集体所有,60%用于该村扶贫开发工作,40%用于改善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单户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由贫困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