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资金审计。县审计局要按要求每年组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单位对上年度的光伏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审计。
15、监督管理。县监察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摘要光伏扶贫是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是稳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4、资金审计。县审计局要按要求每年组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单位对上年度的光伏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审计。
15、监督管理。县监察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