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