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本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军事机关、各市 (州)人民政府及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林业、安全监管、铁路、机场、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编制完成情况。
第八条 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管道发展规划和省能源发展规划,并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水利、 铁路、公路、航道、机场、港口、电信、电力、林业、农业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管道企业新建、 改建管道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规划制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并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 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 电缆、光缆等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