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管道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协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水利、商务、林业、城乡规划、气象、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一) 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及有关规划、 建设、 安全生产、 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 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 配备管道保护所需的人员和装备,保障管道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
(四) 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加强管道巡护、维修和检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五) 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和科技监控手段,提高防恐、防破坏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