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管道建设保护职责。健全了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五级责任体系,强化了管道沿线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管道建设保护意识;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为建立上下对应的管道保护管理体系创造了条件;明确能源、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和管道企业具体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管道保护联防联动工作机制。
附件: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 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依法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