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协调排除管道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开展管道建设用地协调、 民意疏导和管道保护安全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 加强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和管道建设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组织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