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丰水期临时性富余电量政策。丰水期富余电量基数维持2016年基数不变,工业企业用电量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确定为富余电量。富余电量交易价格为0.07元/千瓦时—0.10元/千瓦时,通过集中挂牌等方式实施。(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十、试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价。为鼓励居民增加用电,减少水电弃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对四川电网 “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与直供区同价的“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居民用户)试行电能替代电价,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代居民用户采购丰水期富余电量。在维持现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基础上,对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