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预防和减缓措施及其技术论证;
(十)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测方案;
(十一)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十二)认知差距;
(十三)结论。
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编制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能力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除根据《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七条应当进行全面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形外,在南极地区开展相关活动,对南极环境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应当编制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第十条 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南极考察活动负责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编制人信息,拟开展的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估情况简介;
(二)活动方案,包括南极考察活动的目的、意义、必要性、时间、区域、路线、内容、交通工具、保障措施、废弃物处理方式、拟带入南极的物品、特殊活动事项等,以及对其他科学研究、本区域用途和价值方面的影响等;
(三)活动区域初始环境描述;
(四)活动对南极环境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及对南极环境累积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说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使用的方法、数据等;
(五)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
(六)预防和减缓措施及其技术论证、监测方案;
(七)认知差距;
(八)结论。
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编制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能力的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中、英文版本表述一致,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客观反映本次南极考察活动对于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实际影响,提出的预防或减缓措施应当真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