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南极考察活动,指在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的所有冰架开展的以探索和认知自然和人文要素为目的的探险、调查、勘察、观测、监测、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轻微或短暂影响,是指《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中所规定的轻微或短暂影响。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组织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开展南极考察活动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条 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开展南极考察活动应当坚持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南极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和发布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框架内容、适用语言和格式的要求;
(三)负责南极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报送国际组织工作;
(四)负责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五)组织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的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六)负责制定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规范;
(七)建立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开展南极考察活动之前应当对南极考察活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填写完整的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