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依据《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南极派遣南极考察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对经过批准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及其对于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内容说明开展活动、认真采取预防和减缓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或是实际开展的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严重超出环境影响评估结论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对于情节严重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南极考察活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9号
各有关单位:
《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极考察活动的环境管理,防止南极考察活动对南极环境和南极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保障南极考察活动的顺利实施,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规定的国际法律义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在拟议阶段就南极考察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