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环境影响评估表的结论,如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及相关生态系统产生相当于或大于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应当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根据申请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对南极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如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及相关生态系统产生小于轻微或短暂影响的,无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在南极建设、改造考察站、机场和码头等大型人工建造物以及开展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大于轻微或短暂影响活动的,应当提交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第八条 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南极考察活动负责人或机构信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编制人和顾问专家信息、拟开展的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估情况简介;
(二)活动方案,包括拟开展活动的目的、意义、必要性、时间、区域、路线、内容、交通工具、保障措施、废弃物处理方式、拟带入南极的物品、特殊活动事项等;
(三)活动区域初始环境描述;
(四)环境影响评估时使用的方法和数据;
(五)活动对南极环境产生的直接影响及对南极环境累积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六)活动对南极环境产生的间接影响及对科学研究和其他用途或价值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七)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
(八)不开展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