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用水管理机制。要严格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资源短缺地区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品种覆盖率。积极开展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推动普及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把节水机制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已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尚未建立的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尚未出台总体实施方案和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省份,要细化实化年度计划,列出改革清单,落到具体地块,于2017年6月底前务必完成,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四部门每年将各选取2个省份进行重点对口联系,加强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