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按照《意见》明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6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1.各省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门”)2.初步评议。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3.抽查评价。四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省份,并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4.综合评定。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