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4.合同草案起草。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或《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三)社会资本方选择
1.社会资本方遴选。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