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按照《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据实编制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状况分析以及经费决算等报告。
研究成果应包括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实验/测试记录、用户评价、第三方测试/论证等完整的技术报告和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包括技术成果解决的核电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创新的技术内容,技术贡献,技术进步的效果,应用现状或前景)、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保护情况等。
经费决算由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编制,应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至少应包括经费决算表和经费使用说明等。
对于申报指南明确的研发目标和任务,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评审后,通过择优方式,原则上只对其中一家申报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符合核电专项支持方向,重点解决示范工程所需攻克、卡脖子的或制约自主化、国产化瓶颈的,具备产业化应用及推广价值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