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 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 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 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 倍。 库存界定范围。生产企业的库存包括场存煤、站存煤,不包括 发运到港口、集运站或分销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户的库存指厂存煤 (包括距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考虑到电煤占煤炭消费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电力企业稳定生 产的关键,目前先行制定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 试行规定和存煤标准(附后),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电力行业或根 据行业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各省(区、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保证稳 定供应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管理实 施细则,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适用情形 根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有关规定, 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