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积极推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 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 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 业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不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 力,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 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应认真履行;执行 中,鼓励引导煤炭消费企业在规定的库存水平范围内,根据市场变 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二是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标准的 确定,要以满足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为前提,既不能因标准过低, 达不到保障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标准过高,超出了企业 承受能力的范围。
三是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在明确常态下最低库存和 最高库存的同时,对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时段,以及价格出现大 幅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存煤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建立健全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和重 点用煤行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