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D指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K1指行业系数,K2指用煤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八条 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第二章 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
第九条 煤炭替代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
(二)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
第十条 煤炭替代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前款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行政划拨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成交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煤炭替代量应根据不同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停退出的入统工业企业,其煤炭消费减量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关停前3年实际耗煤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入统工业企业,煤炭消费减量应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耗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