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统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统计数值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的燃煤锅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其关停前3年实际用煤量平均值进行测算,对确无计量装置、无用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以按以下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年煤炭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用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等形成的煤炭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耗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用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每户不高于用煤2吨并与生活消费用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算。
第十二条 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前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占总替代量比例:六大高耗能行业(电力行业除外)应达到35%,其他行业应达到25%。电力行业中,达到现行燃机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25%,热电联产或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35%,其余发电项目不低于50%。
其余部分替代量应当在用煤项目正式投产前全部完成。用煤项目当年完成的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顶年度削煤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