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煤改气”门站价格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 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 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二)完善销售价格政策。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 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 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 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四、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 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协调好不同供暖方式的比价关系,既 让企业有积极性开发清洁供暖项目,也让居民可承受,保障清洁取 暖顺利推进。
(一)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通 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 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达到规定 的排放(回灌)标准后供热。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 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采用背压式热电 联产机组供热的,在认真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热力或 供热价格。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推行两部制热价。大型燃煤锅 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 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 政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