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
2017至2018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呼兰、阿城两城区)的认定及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继续按照哈住房发〔2013〕30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补贴人员汇总申请工作,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区供热办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双城区、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周密部署。城市供热关系到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区供热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落实。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区供热办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坚决杜绝部分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供热监管履职不到位现象。各区政府要召开供热动员会议,与供热单位签订责任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统筹指挥,实行供热监管分区包保,进一步落实供热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