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条 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者工程隐患。
第五条 监测系统应当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监测工作。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监测系统鉴定评价和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门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