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系统设计,编制监测设计专题报告,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功能以及各监测项目初始值选取原则,并且对监测频次、监测期限和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内容包括监测设计说明、监测项目竣工图、重要监测项目及其测点信息表;监测方法、频次和期限,巡视检查要求;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注意事项、维护要求;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要求等。
第九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测定各监测项目的蓄水初始值,并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