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地震、大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及时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对测值的可靠性和监测系统的完备性进行评判,掌握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监测仪器设备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投运的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应当达到实用化水平。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的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功能。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分析。年度整编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并且应当结合工程情况和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