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是指监测设施的检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和仪器设备基本资料表,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验收报告等。
(三)运行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是指监测记录、巡视检查记录、监测报表、监测仪器维护记录、仪器送检记录、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技术报告、监测系统鉴定评价报告、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等。
(四)重要监测项目,是指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
(五)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大坝的电力企业或者电力企业委托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二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能源局注册登记的小水电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