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对重要监测项目采取临时监测措施,保证监测数据有效衔接。
第二十七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电力企业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电力企业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送大坝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年发布水电站大坝监测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事故的单位,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监测系统复杂,是指因大坝结构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类型众多;或者监测系统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经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