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构成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二)直接材料费,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购买各种药剂的成本。
(三)动力费,指污水处理或收集过程中消耗水电所发生的水电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包括经营者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五)修理费,指经营者为维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六)监测检验费,指经营者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对水质进行监测检验分析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指对污泥进行处理(消化、脱水等)、处置(外运、填埋、焚烧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
(八)水电费,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用水用电所支付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经营者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十)业务招待费,指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十一)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及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等办公费用。
(十二)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杂费等。
(十三)安全生产费,指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十四)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固定资产等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材料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十五)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转作生产费用或有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收入的抵减数。
(十六)技术开发费,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经营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十七)无形资产摊销,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