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长期待摊费用,指经营者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十九)利息净支出,指经营者支付流动负债和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应计的利息。
(二十)汇兑净损失,指汇兑损失抵消汇兑收益后的实际损失。
(二十一)金融机构手续费,指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支付的费用。
(二十二)其他费用,指在污水处理生产、收集输送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若污水收集管网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其折旧和投资借款利息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运行维护成本。即定价总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二)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即定价总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及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实际职工人数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直接材料费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入价格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动力费按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件),有区间的原则上取中值确定;附件中未提及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