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设计日处理能力。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每自然日(24小时)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如果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经营者的“设计日处理能力”等于各厂(或各装置)之和。
第二十八条 设计年污水处理量=日设计处理能力×(365日-18日),其中18日为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每年维修保养天数。
第二十九条 年污水处理总量。指污水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并且符合水质排放规定的年处理污水量的总和。若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则“年污水处理总量”等于各厂(各装置)之和。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一)定价总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期间费用
(二)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关费用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
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