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方式。包括联合式和独立式,联合式是以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为辅助服务提供及费用结算主体,电储能设施通过与发电机组或用户的电力设备协同跟踪调度指令并联合计量的运行方式;独立式是以电储能设施为参与辅助服务提供及费用结算的主体,电储能设施独立并网,根据调度指令独立完成辅助服务任务,并单独计量的运行方式。
(四)容量要求。独立参与调峰的单个电储能设施额定容量应达到lOMW及以上(联合调峰容量暂不受限制),额定功率持续充电时间应在4小时及以上。独立参与调频的电储能设施额定功率应达到15MW及以上,持续充放电时间达到15分钟以上;单个联合调频项目容量应达到机组额定容量3%或9MW及以上,持续充放电时间达到15分钟以上, (在容量配比富余的情况下可放宽至5分钟以上,根据运行情况另行调整)。
(五)设施要求。电储能设施应当符合并网技术和安全规定和能力测试要求(独立电储能设施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取得设计、施工和安全措施的报告;应具备远动系统,能够接收省调控中心发送的调节指令,能够采集并实时上传电储能实时充放电信息等各类运行状态信息至省调控中心。
二、积极稳妥,加强电储能项目试点管理工作
(一)坚持多种技术并举。鼓励采用电、地化学储能和飞轮物理储能等多种技术路线开展项目试点。主要技术路线包括:锂电池(磅酸铁锂、三元锂、钛酸锂)、飞轮、液流电池、铅炭(铅酸)电地、压缩空气、超级电容等储能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有国内外成熟运行项目经验的业主和技术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