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规模适度。根据山西电源结构和电网运行情况,首批调峰试点容量规模初步确定为不超过30万千瓦,其中:联合调峰项目总容量不超过10万千瓦,主要在用户侧试点,试点项日数量暂不受限制;独立调峰项目总容量不超过20万千瓦,试点项日数量5个左右。首批调频试点容量规模初步确定为不超过12万千瓦,其中:联合调频项日容量6万千瓦,试点项目数量7个左右;独立调频项目容量6万千瓦,试点项日数量3-4个。
(三)坚持有序推进。电储能项目试点工作,实行备案制。由电储能设施运营方(采用联合方式的,由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提出)书面提出试点申请,同时提供备案材料,取得山西能监办的同意试点备案画件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的,省调控中心不子并网和调度,并不得为其统计运行数据,省电力交易公司不予注册和组织交易、不予出具结算依据,省电力公司不予结算。
(四)加强效果评估。省调控中心应根据日前和未来的电网、常规电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状况,深入研究电网调峰调频需求,及时提出电储能在调峰调频领域的需求和发展规划,按年度提供电储能运行效果和对系统调峰调频的影响分析报告,并向山西能监办报告。山西能监办将会同省调控中心、交易机构和储能企业,每半年对试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在不断总结首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电力公司要抓紧市场需求和经济性方面的课题研究,适时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并调整电储能的参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