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原因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年限分摊。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包括开发商及居民出资建设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天然气管道折旧年限按30年计算,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年限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苏价本〔2013〕265号)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