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购气费用按年 供气量与当期平均购进单价(或合同价)计算;运输装卸费用据实核定。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确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
固定资产主要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