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有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核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 购气成本包括购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
第九条 输配成本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及其他输配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合理费用。
职工薪酬包括输配环节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