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资建设并共同使用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应当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主要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一)年供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管道燃气终端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
年供气量=期初库存量+本期购气量–期末库存量
(二)年售气量,是指当年管道燃气终端用户实际使用的燃气数量。
年售气量=年供气量×(1–实际供销差率)
核定年售气量=年供气量×(1–核定供销差率)
(三)实际供销差率(含损耗),是指供销差量与年供气量之比,原则上不高于5%。
供销差量=年供气量–年售气量
实际供销差率=供销差量÷年供气量×100%
实际供销差率高于5%的,核定供销差率为5%;实际供销差率低于5%的,核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5%-实际供销差率)×50%。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核定的总定价成本与核定年售气量来计算。
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成本冲减项目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年售气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