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煤炭去产能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相关工作,行业发展状况明显好转,生产经营秩序不断规范。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和南方部分地区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超出预期,煤炭生产、运输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对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稳供应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指导煤炭产运需三方做好2018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为扎实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不仅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优化运力配置,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有利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创新方式,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一)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煤炭和用户企业自主签订合同。
(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在签订中长期合同中,鼓励支持煤炭供需双方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煤炭上下游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支持多签中长期合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积极推动供需双方签订一年及以上、数量相对固定以及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铁路、港航企业对中长期合同在运力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和兑现保障。鼓励多签有运力方参与的三方中长期合同,探索产运需三方和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共同签订四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