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我部研究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关于农药、化肥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农药、化肥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化肥的单位虽不是直接污染土壤的行为人,但其生产、销售行为与使用不合格农药、化肥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土壤污染。因此,《办法》第三条将责任人认定延伸到农药、化肥使用者以外的生产者、销售者。
4.关于个体农户的责任
《办法》第三条未将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
主要考虑是个体农户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不属于当前的突出问题;且多数情况下,由个体农户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但个体农户因其他行为(如在农用地堆放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
(三)关于启动认定的情形和条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农用地分类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也就是说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风险,主要由政府部门掌握。因此,依职权启动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
考虑到我国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正在划定之中,涉及面较广,责任人认定宜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推进。因此,《办法》第十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逐步推动农用地的责任人认定工作。
《办法》第十条规定满足三方面条件才启动责任人认定:一是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如农用地周边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上述情况。二是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的,无需采取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不存在责任人认定的问题。划分为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地块,才有认定责任人的必要。三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排放的;(2)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固体废物的;(3)投加不合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本着突出重点及可行性原则,对其他无明显污染来源的情形,不予考虑启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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