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成共享,统一发布,逐步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8.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9.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在统一数据传输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体系。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开放数据接口,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0.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