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同处置单位分析化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
10.水泥窑设施性能测试(试烧)
(1)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对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合格是试生产结束后领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2)性能测试结果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应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重新开展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合格是重新申请领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提出换证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
(3)性能测试所需的危险废物或有机标识物不易获得时,可以选择投加含有机标识物的污染土壤,开始烟气采样的时间可以在含有机标识物的危险废物(包括污染土壤)稳定投加至少2 小时后进行,持续时间不小于8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