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采用集中经营模式且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各法人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
4.对于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2017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南》)。为全面深入了解《指南》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指南》进行了详细解读。
3.对于采用集中经营模式且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各法人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
4.对于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