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的危险废物为液态时,也可以选择窑尾投加点进行性能测试;从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的危险废物为固态或半固态时,必须选择窑头或窑门罩投加点进行性能测试,此时熟料中有机标识物的含量应小于0.3μg/kg。
(5)当窑尾有多个危险废物投加点时,应选择烟气在分解炉内停留时间最短的投加点进行性能测试。
(6)对煤磨采用水泥窑窑尾烟气作为烘干热源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时,有机标识物的焚毁去除率(DRE)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DREtr 为有机标识物的焚毁去除率,%;Cg 为窑尾排气筒烟气中有机标识物的浓度,ng/Nm3;Vg1 和Vg2 分别为单位时间内的窑尾排气筒和煤磨排气筒烟气体积流量,Nm3/h;FRtr 为有机标识物的投加速率,kg/h。
(7)对设置旁路放风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时,若旁路放风设施未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共用排气筒,应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对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包括TOC)进行检测并满足《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