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8.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要求,此时有机标识物的DRE 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DREtr 为有机标识物的焚毁去除率,%;Cg1 和Cg2 分别为窑尾排气筒和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烟气中有机
标识物的浓度,ng/Nm3;Vg1 和Vg2 分别为单位时间内的窑尾排气筒和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烟气体积流量,Nm3/h;FRtr 为有机标识物的投加速率,kg/h。
(8)当窑尾排气筒烟气中有机物标识物浓度的性能测试检测结果低于采样分析仪器的检出限时,应以采样分析仪器的检出限作为烟气中有机标识物的浓度代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DRE 计算公式求取有机标识物的DRE 下限值。
(9)仅协同处置不含有机质(有机质含量小于0.5%,二噁英含量小于10ng TEQ/kg,其他特征有机物含量不大于常规水泥生料中相应的有机物含量)和氰化物(CN-含量小于0.01 mg/kg)以及仅向水泥磨投加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可不进行性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