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
1.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制度。
2.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操作运行记录制度,其中,每套投加系统的危险废物小时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时记录1 次,重金属吨熟料和吨水泥投加量每8小时记录1 次。
3.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
四、许可证的颁发
1.对符合指南要求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2.对于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以及接收该预处理中心所生产预处理产物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接收预处理产物形态(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和规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