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问:《指南》涉及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运营模式有哪些?
答:根据危险废物预处理是否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是否属于同一法人,《指南》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运营模式分为了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