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污单位永久性减产、转产的,其削减的排污权;
(三)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因此间接削减的排污权;
(四)其它来源。
第七条 核定规范要求如下:
(一)富余排污权计算方法
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削减后正常工况下达标排放的年排放量。
(二)排放量核定方法
1、实测法
指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污基本参数进行监测,根据实际监测结果计算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实测方法包括刷卡排污计量法、在线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等。
2、排污系数法
指参照与排污单位类型相同或相似的现有项目排污资料或实测数据进行排污计算的方法,即根据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或原料)的经验排污系数与产品产量(或原料消耗量),计算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3、物料衡算法
本规范所指物料衡算法是指依据质量守恒定律,即生产过程中投入系统的物料总量等于产出的产品量和物料流失量之和,合理选择衡算界面和基准物,计算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